114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並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依此,聲請人應具狀以現任董事(楊國顯、楊光達)為法定
代理人(清算人),
並聲明由現任全體董事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