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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敏誠  
相  對  人  
債務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02,75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