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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羅文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3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