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3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計付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