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23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0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