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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上方所載之附件一「訂購機票68張」及附件二「簽立承諾附款同意書」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提供上方所述之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