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上方
所載之附件一「訂購機票68張」及附件二「簽立承諾附款同意書」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提供上方所述之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