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訂購機票者「許永宏」並
非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或董、監事,
系爭「承諾付款同意書」上亦僅有許永宏個人之簽名,請重新陳明
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許永宏係受僱於華淨公司而為其訂購機票,聲請人應就此提出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