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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訂購機票者「許永宏」並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或董、監事,系爭「承諾付款同意書」上亦僅有許永宏個人之簽名,請重新陳明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許永宏係受僱於華淨公司而為其訂購機票,聲請人應就此提出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