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承擔
第三人「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之係爭
承攬契約債務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532,6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需有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以核其實之證據),且應陳明其計算式並提出相關收據
佐證。
三、請提出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