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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