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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廖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7日提出之陳報狀(如附件所示),於具狀人欄位漏未簽名或蓋章,請於附件之具狀處補正簽名或蓋章後再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