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智騰、林惠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一)聲請狀
債務人欄施智騰係僅為業成實業股份
法定代理人,或亦為債務人?若亦為相對人,請提出向債務人施智騰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如不能提出,亦請陳明是否撤回該部分聲請。
(二)請提出向債務人林惠萍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林惠萍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如無法提出,亦請陳明是否撤回該部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