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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志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智騰、林惠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施智騰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施智騰、林惠萍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