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長怡投資有限公司、王長怡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長怡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
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
是以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
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等實務見解
可資參照。
請陳明聲請人預先扣除之借款利息為若干,並依
上開意旨更正並重新
陳報債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