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標的,如是就本金新臺幣256,815元及利息一併請求,應在本金、利息之間,加記載「及」字,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
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56,8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