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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首爾大叔餐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提出之聲請狀,雖稱有「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惟聲請狀及附件並無該契約書影本存在,且亦無其他任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