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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6,266元計算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即最新負責人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