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稅籍資料)及登記最新負責人之釋明資料。
二、聲請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