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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應提出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到院(聲請人前次催繳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難認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