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家蓁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宋宇恩、宋宇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佖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宋宇恩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34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至114年6月3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件:
(一)緣債務人宋宇恩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09年08月06日邀同案外人周佖亙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99,95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周佖亙已於113年06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宋宇恩為
本案之借款人外,尚有宋宇鴻,並未聲請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詳附件),故宋宇鴻在繼承被繼承人周佖亙(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周佖亙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五)
詎債務人宋宇恩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2,34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年06月04日轉列催收款項。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