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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債務人    栢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苗偉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苗偉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4,26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2,83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