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莉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20,3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61,53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