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債務人    唐承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042元,及其中新臺幣
    102,199元,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50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