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廖珠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2,5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育瑞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廖珠莉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
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379,25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因張育瑞未符合教育部補貼利息標準,申貸學生需負擔全額利息,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詎債務人廖宸緯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
迄今尚欠本金 292,50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廖文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