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森大直管理委員會區分
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共計新臺幣310,000元,經以
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岳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山岳公司之代表人楊澤世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