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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珠蘭  
            林宇宏  
一、債務人陳珠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0,73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即9個月為限。如對債務人陳珠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宇宏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珠蘭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珠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宇宏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