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金額與
聲請狀附件「114年5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名冊之請求標的」金額不一致,請陳明完整之請求項目如:工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並提出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因聲請狀並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