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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袁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金額與聲請狀附件「114年5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名冊之請求標的」金額不一致,請陳明完整之請求項目如: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並提出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因聲請狀並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