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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張育菁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1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就債務人應提繳而未提繳之民國114年3月份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臺幣1,715元請求部分,依前述規定,債務人應提撥至債權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直接給付予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