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07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1,1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