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雅琤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貴公司與相對人陳雅琤間支付命令事件,請釋明未
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有關信用卡
違約金收取標準,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相關規範之原因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