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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廣鐿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拖欠聲請人工程款、保留款及部分已完成之工程,共計新臺幣187,511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三、 經查, 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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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