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9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沈玟宏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聲請人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沈玟宏,
惟提出之釋明文件中客戶名稱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確認或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
三、若相對人即債務人更正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威普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