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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11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積欠之工資、 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陳明積欠之 期間,並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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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