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並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而聲請人依登記資料,
惟現任董事之一,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是聲請人應改列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其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