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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楊光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而聲請人依登記資料,現任董事之一,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是聲請人應改列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