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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敏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鮮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違約金欄位中,「逾期6個月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其中之「約定利率」是否為利息之利率百分之3.875?如是,請具狀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