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駿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莊金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
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金吉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金吉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經
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6年10月24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綜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