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呈信食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呈信食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查明
第三人裴○惠因受雇於相對人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為若干,提出釋明文件,並
按此數額重新陳明請求數額(按
聲請狀所附之本院
執行命令,倘經扣押後的債權餘額扣除健保費等必要支出後,
債務人實領數額不足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債權人即不得對其請求,故有就此部分釋明及重新計算得請求金額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