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雖提出授權書影本、訂貨單影本為證,
惟訂貨單金額與
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不符。是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關
釋明文件,
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未提出請相關釋明文件,致本院形式審查無從確認聲請人請求金額正確數額,則其聲請於法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