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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器材設備殘值為29,207元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