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蘇健明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係從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抑或自114年8月1日起算?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對話者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