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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賢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5日聲請狀附表本金序號001「本金」新臺幣182,206元之證明文件(因原釋明文件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為新臺幣148,412元,與聲請狀附表本金金額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