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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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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許建民即承展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致無從確認聲請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等,本院於114年7月1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寄存期間業於114年8月5日屆滿,聲請人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