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景松、蔡雅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為「如對債務人游景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雅芳清償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