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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明  
代  理  人  邱顯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子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間簽訂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相對人未給付第一期款項共計新臺幣120萬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聲請狀所提出之系爭契約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5G場域計畫-智慧防災教育」整合建置後續擴充案-消防訓練智慧平台建置與行銷推廣契約附加條款,簽約之當事人均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現實公司),故縱使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屬實,亦應係存在於超現實公司與聲請人間,而依聲請狀內陳述「……清算人彭子威已就任。是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應為彭子威即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觀之,相對人彭子威至多僅為超現實公司之清算人,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本院不能認定其與聲請人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彭子威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