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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黃瑩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就聲請人前曾向相對人給付權利金及擔保金合計520萬元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即聲請狀「原因及事實」第三項所稱台南南紡店權利金50萬元、擔保金250萬元,及彰化中山店權利金70萬元、擔保金150萬元之各筆金額之交付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