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已給付新臺幣100萬給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得辨識受款人之匯款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