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旨王開發有限公司、王士銘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