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