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余宗鳴
律師(即被
繼承人賴皇
諭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賴皇諭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90元,及其中新臺幣29,625元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皇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