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王啟昌即啟竣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啟竣玻璃行為王啟昌獨資或合夥證明(如稅籍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或更正商號名稱究為「啟竣玻璃行」或為「啓竣玻璃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如為獨資,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請提出聲請人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兩造簽名之契約書、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