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啟竣玻璃行為王啟昌獨資或合夥證明(如稅籍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或更正商號名稱究為「啟竣玻璃行」或為「啓竣玻璃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如為獨資,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請提出聲請人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
兩造簽名之契約書、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