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
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
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
支付命令。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未
提出雙方簽訂之契約或聲請人貨款發票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14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
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