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順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恆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馥境餐廳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聲請人馥境餐廳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工程保證金簽收單上之簽收人「朱秋美」為相對人之財務委員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